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曾韋禎、施曉光/台北報導〕大法官會議釋憲制度公布六十四年來,將有重大變革!
有爭議 不用判決確定再翻案
司法院研擬的「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草案規定,法院審理中的案件,民眾若認為適用法律有違憲爭議,未來可直接聲請釋憲;現行制度則是規定,民眾須等到案件判決確定之後,或法院審判進行中由承審法官提出,才能聲請釋憲。
與現行制度相較,不少法界人士認為,新制更能快速地保障人民的憲法權利。
資深法官指出,以九十八年一月六日廢止的「檢肅流氓條例」為例,它並非內政部或警政署等主管機關主動要廢止,而是不少民眾在流氓案裁判確定之後,或承審法官認有違憲疑慮,多次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後,獲得大法官三度宣告違憲才廢止;若民眾能在法院審理案件時,就有權直接聲請釋憲,或許不須等到被裁定感訓確定,才能透過釋憲翻案。
降低門檻 1/4立委即可提聲請
其次,目前立委聲請釋憲門檻偏高,需要三分之一以上立委提案才能聲請釋憲,司法院將修法降低門檻,只要有四分之一的立委提出聲請,就可要求大法官會議審理釋憲案,以期反映民主正當性。
律師出身的民進黨立委吳宜臻表示,樂見司法院能朝此方向發展;她指出,這能維護人民主張違憲之權利;國民黨立委呂學樟也說,民眾釋憲若改為法院審理案件中就可提出,較符時效性,他樂觀其成,至於門檻究竟要定多少,他認為立委不會太在意,只盼聲請過程中,司法院的審核單位別動不動就駁回,這從過去聲請釋憲案的駁回率高達九成可以看出。
彈劾正副總統 增訂審判程序
草案另增訂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的審判程序,也是一大創舉。司法院認為,雖然九十四年六月十日憲法增修條文增訂大法官有審理正、副總統彈劾案件的職權,但迄今未明定相關審理案件的方式及程序,草案也將予以明確規定。
此外,釋憲案件將走向裁判化,參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機制,未來釋憲案裁判將採取「主筆大法官顯名制度」,也就是釋憲判決書將由大法官輪流擔任主筆撰寫,並公布大法官姓名。
台大法律系教授林明昕指出,現行釋憲文就像一般行政機關的會議結論,添加所有大法官的意見,與起草釋憲文的大法官原意有出入,因未能具名,在不知是誰寫的情形下,也就無人須對釋憲結果負責。
釋憲判決書 大法官輪流主筆
林明昕說,未來釋憲案判決書公布主筆大法官後,在公開透明下,不但可評價釋憲結果的優劣,也可減少黑箱作業疑慮,大法官之間也能良性競爭。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自三十七年九月十五日通過後,目前共有卅七條條文,司法院的增修草案將擴增到一○九條,盼能提升案件審理效率,發揮維護憲政秩序及保障人權功能,並增加裁判的可預見性和可信賴性。
司法院預定明天院會對草案進行最後討論,通過後將送請立院審議;一般認為草案內容進步且符合民主化,獲立院支持的可能性極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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