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電子報2013-1-5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修正案」,增列公務員因雙重國籍遭撤職者,須繳還在職期間已領之俸給。
前國民黨立委李慶安因同時擁有美國籍,遭註銷其台北市議員及立委當選證書;但她在議員及立委任內之薪俸是否該追回,一度引發熱烈討論,最後則找不到任何法源可予追回。
按民進黨立委邱志偉所提之新修條文,雙重國籍者擔任公務人員,被發現而遭免職者,「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應予追還」。邱志偉強調,當事人最清楚自己有無外國籍,若擁外國籍還擔任國家公務員,顯違忠誠義務,僅予撤職難收遏止之效,應一併追回其不法所得。
民進黨立委吳宜臻也在法案初審時強調,公務員具有雙重國籍者,通常是主觀上知情,甚至是故意隱瞞,追回俸給能有警惕效果。
另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禁止「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被任用為公務員,早遭身障、人權團體所詬病。民進黨立委陳節如在上屆立委任內就提出修正草案,主張刪除該規定。考試院因此提出對案,將禁止條件改為「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異常,致不能勝任職務者」。
最後在朝野立委皆有共識下,通過陳節如之提案;同時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考試院、行政院全面檢視、修正所有歧視精神病患者就業權之相關法條。
殘障聯盟秘書長王幼玲感慨,這是十幾年來努力的成果,修法只是破除歧視的第一步。不能勝任工作的症狀這麼多,為何只針對精神病?況且,真的嚴重到無法工作,一般人事考核就能處理了。她感謝朝野立委都有進步的思想,共同促成修法。
而為防止考生以原住民身分參加原住民特考,任用後卻拋棄其身分,國民黨立委鄭天財的提案也獲三讀通過,未來經原住民特考及格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者,亦喪失公務員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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