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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記者孫幗英台灣台南採訪報導)台南市衛生局表示,衛食字號與食品的安全與否無關,僅為一般公文的流水號,食品宣傳及廣告不得引用衛食字號或同等意義的字樣,違者可處以台幣4萬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台南市衛生局常接獲民眾檢舉關於食品的包裝盒上未標明衛食字號,或來電查詢其購買的食品是否有衛食字號登錄?

衛生局表示,衛食字號與食品的安全與否無關,僅為一般公文之流水號,食品宣傳及廣告不得引用衛食字號或同等意義的字樣,違者可處以台幣4萬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藥品之廣告內容必須標有「藥字號」,而食品則相反,依規定不得標示。過去,坊間常出現之衛食字號,係衛生主管機關配合廣播電視法,提供廠商用以申請上電視、廣播銷售食品之用,僅能證明業者出示的工廠登記證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資料確實登錄有案,並不包括審查產品及廣告內容。

台南市衛生局胡淑貞局長提醒民衆選購食品時,應看清楚是否有「藥字號」,如有,是藥品,不是食品。切勿購買來路不明產品,強調神奇效果之產品廣告,也應抱持「不信、不聽、不買、不吃、不推薦」之五不原則。另外,如需購買保健或營養品,可先請教醫師或營養師之意見,選購最適合自己之食品食用,才能增進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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