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二代賤保補充保費的議題又開始被提出討論,

 
記得去年看行政法函授時老師對補充保費曾開玩笑的說---
怎沒有人對此提起違反了"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如果補充保費法案正式通過時,有人無聊或閒來無事申請大法官釋憲,或許還有翻案的可能性~~

補充保費的課徵及方式若以"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及"平等原則"去檢視似有其不合理之處@@

 

註: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指行政機關為一行政行為所附之附款或要求人民為對待給付,與本來要求之目的不相關者,則禁止為之。

 


 

以下內容摘自--http://big5.china.com.cn/gate/big5/law.china.cn/features/2011-01/26/content_3984891.htm

摘要]在裁量空間許可的範圍內,為了實現行政目的,行政機關可能會傾向於運用一切可能手段,並會冠以創新之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要求行政目的和手段之間必須要有實質、合理的內在聯結,並從多維度展開對行政管理創新的內容規制。在現代法治社會,對手段價值的尊重要優先於對目的價值的尊重,若創新的手段違反了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即使目的正當,創新也不符合法治的要求。由於我國對該原則尚未有實定法的規定,在進行司法審查時可以把對該原則的違反歸入濫用職權的範疇,為了更好的發揮該原則裁判基準的作用,可以借鑒有關國家和地區的做法在實定法中把其明確化。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也被稱為實質關聯性之要求、搭附禁止或不正當對待給付之禁止等,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目的而針對相對人做出行政行為時,往往會對其課以一定的義務或負擔,或造成相對人其他的不利益,對相對人造成不利益所採取的手段必須與行政機關所追求的目的之間有合理的聯結關係存在,以維護相對人的權益,並使相對人能心悅誠服地接受行政行為的拘束。該原則所禁止的聯結是沒有事理上關聯的聯結,即行政行為與相對人之給付間無實質內在關聯的,不得相互聯結。[5]不當聯結禁止原則的核心是不得讓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目的而擬做出的行政決定與沒有實質事理聯繫的手段之間存在相互依存關係。若某個行政行為的做出需要依存某個對相對人不利益的措施為前提的,那麼二者之間必須有符合事物內在發展規律的合理正當的關聯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的主要目的在於防止行政機關把其職責範圍內的事項作為討價還價的對象,即禁止行政機關利用其優勢地位,將其職責做商業化的使用。[6]行政法律關係的一個很重要的特點是法律關係的主體雙方——行政機關和相對人——之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目的享有法律認可的優益權,行政機關是掌握國家公權力的管理者,相對人處於被管理者的弱勢地位,但是行政機關不可以濫用這種優益權而設置不相關的條件。“行政機關設定的條件必須與其所實施的行政行為具有正當性的內在的關聯,否則就是一種對權力的濫用與恣意。”[7]恰恰是因為行政機關處於優勢的地位,可以不必經相對人的同意而單方的設定某種條件,因此極易濫用這種權力,若沒有不當聯結禁止原則的約束,相對人的權益很難保障。“是故禁止行政行為‘與事件無關之考慮’,旨在考量公民與國家之地位並不完全平等,若政府可以無限制地結合各種武器對付公民,則公民的地位將毫無保障。”

[11]“不擇手段”恰恰是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所反對的。“因為高尚的目的永遠無法將卑鄙的手段合理化,在冠冕堂皇的目的下,不可不擇手段,否則,無論所追求的目的有多麼重要、急迫, 整個行為在法律秩序下只能受到非議。在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裏,手段價值的尊重,往往比目的價值的尊重更為重要。如果國家不遵循事務的本質規律,任意地將兩個毫無關係的事情強制性地綁在一起,國家行為就會既失去價值合理性,也失去工具合理性。 


~~"在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裏,手段價值的尊重,往往比目的價值的尊重更為重要"

若以這段話對照前一陣子的文林苑事件,也難怪台北市政府招致非議~~

~~政府若看不慣股利/定存利息/工作獎金..而要課稅的話也就姑且算了

(其實這些都已算在綜所稅內,等於被扒了二層皮)

但因此被課的稅是要去補健保的財務漏洞其目的性就有"不當聯結"之不合理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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