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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的設計乃採一夫一妻制,原則上是不准重婚,因此在民法第985條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如果違反重婚規定,依民法第988條第3款規定,後婚是無效的,也可能會觸犯刑法第237條重婚罪的規定:「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不過, 最近有個新聞是這樣的:


 1夫2妻 法院認證

〔自由時報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是的,此君合法擁有兩個老婆,且獲得法 院認證!錢婦89年與莊某離婚,莊某另與劉女公證結婚但「未登記」,一年後,錢婦與莊復合結婚且登記,錢婦訴請撤銷莊、劉的婚姻,但法官查知莊盜刻證人印 章致「莊、錢的離婚無效」;另依大法官第362號解釋文,劉女是無過失第三者,「莊、劉的婚姻有效」,法官遂判兩次婚姻都合法,莊可享齊人之福。

4天陪小 3天陪大

據悉,莊每週一至週四睡劉女處,週五至週日睡錢婦處,但錢婦不甘心「與人公家尪婿」(台語,與人共事一夫),昨受訪時向記者表示一定上訴;至於莊、劉,因未聯絡上,無法得知看法。

判決書指出,錢婦、莊某在83年元月結婚,育有2男1女,89年因莊沉迷打麻將,夫妻口角,莊要求離婚,錢也負氣「要離就離」;莊私下盜刻岳父、岳母印章,在離婚協議書證人欄蓋章,89年8月18日完成離婚登記。

隱瞞重婚 2妻不知

同年10月16日,莊與劉女到台中地院完成公證結婚,但一直沒去戶政事務所登記。此時錢婦與莊重修舊好,在錢婦提議下,同年11月10日兩人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但莊隱瞞重婚,錢婦、劉女都不知情。

自首重婚 過追訴期

去年,錢婦從「LINE」意外發現老公外面有女人,跟蹤到劉女住處,發現莊、劉有染,還在90年生下一子,憤而提告妨害婚姻,但莊早一步向地檢署自首「重婚」,但因重婚罪已過追訴期,獲不起訴確定;至於妨害婚姻,因莊、劉確有公證結婚,性生活屬合法行為,也不起訴確定。

小老婆婚姻也有效

錢婦不服,向法院主張一、她與莊的婚姻存在,二、莊與劉女婚姻應撤銷;台中地院審理發現,錢、莊的離婚協議因程序不完備(兩名證人為無效證人)致婚姻仍存在。至於莊、劉婚姻,適用大法官第362號解釋文,劉女是無過失第三者,婚姻也有效。


所以,結論就是--->雖然"一夫一妻制"是社會及司法公認原則,猶如憲法的最高指導原則,

但只要符合較細節的法律特別規定,就算是有違憲法般的基本精神法律上也只好莫可奈何地承認!

 

我不是學法律的,但看到類似的案件及法律運作邏輯,

難免有行政學中學者莫頓所謂"目標錯置"理論的感慨,

司法終極目的到底是要維護程序還是正義?

程序及正義若不可得兼或有衝突時到底哪個才是真正重要的?

若是熟稔法律程序甚至有權有錢有勢之流是否就很可能透過程序正義掩護自己無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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